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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逻辑

Philosophical Logic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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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6. 矛盾(Contradiction)
    [来自拉丁文contra(相反)和dicere(说)]矛盾把一陈述和它的否定组合在一起(“P且非p”),把同一特征及其否定归属于同一对象(“a是f并且是非f”),或者更一般地说,矛盾仅依据逻辑就是假的。根据不矛盾律,“P”和“非P”不能同真。它们在逻辑上是相互排斥的,并且在逻辑上是穷竭的,不能同真或同假。这两个不相容的陈述叫做矛盾命题。矛盾命题区别于反对命题,因为矛盾命题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而反对命题虽不能同真却可以同假。在对当方阵中,全称肯定判断(A)“所有S是P”与特称否定判断(O)“有些S不是P”是矛盾命题,并且全称否定判断(E)“所有S不是P”和特称肯定判断(I)“有些S是P”也是如此。

    从传统上讲,找出一个矛盾一直是证明某个系统必须被拒斥的徐径。容纳矛盾一直被认为在理智上是自毁的,因为每一个命题都可以从矛盾推出来。但是,近来已经有人在探索、研究似乎能够容忍某些矛盾的逻辑系统。黑格尔和马克思把矛盾理解为精神或历史的辩证发展的必要的冲突。他们的阐述不应与关于矛盾的其他讨论相混淆。
#16397. 反事实语句(Contrafactuals)
    亦称反事实条件句,是用下述形式表述的命题:“假如P已经发生,则Q也会已经发生。”这里前件被预先假定或已被知道是假的,所以它描述了一种“与事实相反”或“反事实的”事态;后件断言假如前面的事态被实现了的话事情将会是怎样的。例如,“假如我当时是美国总统,我将不会使美国卷人越南战争。”所有反事实语句都是虚拟的,但并非所有虚拟条件句都是反事实语句。

    反事实语句的特殊性在于,它们是非真值函项性的。它们的真值不能由其支命题的真值决定。它们既不涉及实质蕴涵也不涉及严格蕴涵。于是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去确定反事实语句的真值条件。目前有三种主要见解。一种由齐硕姆、古德曼、雷谢尔等人所主张,它提出,一反事实语句为真,如果把它的前件P与似规律的概括和背景条件的陈述结合在一起之后,能够逻辑也推出它的后件Q。第二种由D.刘易斯、斯托奈克等人所主张,已经在可能世界理论的基础上加以展开。它断言,一反事实语句为真,如果它的后件Q在使前件P为真的那个最近的可能世界中也为真。第三种观点认为,反事实语句应该看成是一个论证,它能够被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而不能被判定为真的或者假的。每一种解决方案都有某些困难,因此反事实条件句问题仍然是一个热门的论战话题。
#16398. 反对命题(Contraries)
    指两个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的陈述。例如,“这只猫是黑的”和“这只猫是白的”就是反对的陈述或反对命题,因为一只猫不能同时是完全黑和完全白的。不过,它可能既不黑也不白,而是比如说棕褐色的。所以,反对命题区别于矛盾命题之上在于:在一对反对命题中,否定一个并不衍推另一个。在传统逻辑中,全称肯定判断“所有S是P”和全称否定判断“所有S不是P”上反对命题。
#16399. 真理符合论(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
    流传最广的真理论,认为真理就在于命题与事物在现实中的存在方式之间的符合关系。一命题为真,如果它陈述了确实存在的情况;否则,该命题为假。命题是实在的一种复制品或地图。这一理论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的一句名言:“说是者为是,非者为非,是真的。”洛克给这一理论提供了经验基础,因为一旦感觉经验是我们知识的主要源泉,那么真理必定在于一种符合关系。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在其逻辑原子论时期,提出了这种理论的不同形式。在他们看来,真理就是符合,而符合则是命题与事实之间结构上的同构关系。真命题就是这样的命题:其命题记号的要素与思想的对象相对应。符合论已经受到了攻击,因为它预设了关于事物和事实的有争议的形而上学。此外,符合是一个模糊概念,各种各样的词语已被用来传达“符合”的意义,例如“与……一致”(accord with),“与……相适合”(fit in with),“与……相符”(agree with),“与……相吻合”(tally with)等,但这种所谓存在于语句和事实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不清楚的。为了避开这种批评,奥斯汀根据词语与世界之间的两类关联(“描述性约定”和“指示性约定”)去解释符合,从而提出了符合论的另一种形式。他的理论也是很有争议的。塔斯基的语义学真理论也是重构传统符合观念之本质的一种尝试。
#16400. 可数名词(Count noun)
    一种指用于“桌子”、“河流”、“身体”这类可数事物的名词。可数名词在语法上有复数形式,并可由一不定冠词来修饰。如果C是一可数名词,那么“有多少(how many)个Cs”这一问题就有答案。在谓词逻辑中可数名词可以替换变项。可数名词相当于一个类,与指称像木头、水、肉这样的不可数事物或实体的物质名词恰成对照。物质名词没有复数形式,并且不被不定冠词所修饰。它们被用于回答“有多少(how much)M”这样的问题。
#16401. 对应体理论(Counterpart theory)
    一种可以追溯到莱布尼茨的理论,但新近由D.刘易斯发展出来对付跨世界的同一性问题。在刘易斯看来,一个体只能存在于众多可能世界的一个中,因为一事物在一个时间内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居住于一个以上的世界中。所以个体是有世界制约的,在不同的世界中根本没有同一的个体。那么,对一个有世界制约的个体,我们如何去分析可能的或不可能的东西呢?刘易斯主张,个体在其他世界中有对应体,虽然不等同于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对应体,但它们比所在世界中的其他事物更类似于这些对应体。它们使得对现实世界W中的任何事物X,它在W。中的对应体X恰像在W中的X所是的样子,假如事物的不同正像W和Wn之间事物的不同的话。跨世界的相似正是对应体关系,因而是跨世界的同一性的替代物。
#16402. 可证实性标准(Criterion of verfiability)
    由逻辑实证主义者提出来以区分真正的命题和伪命题的检验。通过论证形而上学是由伪命题构成的,他们试图证明,哲学作为真正的知识分支,必须与形而上学区别开来。所谓的事实命题具有认知意义,当且仅当它是经验上可证实的。如果它不能被证明是真或是假的,它实际上就是无意义的,尽管对于说出它的那些人来说它也许具有情感意义。我们可以区分实际的可证实性和原则上的可证实性。经过充分努力之后,许多命题能够实际上被证实。对于其他命题例如“在其他星系存在行星或恒星”来说,我们能够设想某次观察,它允许我们去确定该命题的真或假,但我们缺乏能使我们实际地进行此类观察的手段。因为我们知道,假如能够进行该类观察,将允许对该命题的证实,所以此类命题在原则上是可证实的。

    “可证实的”一词可进一步区分出强的意义和弱的意义。根据石里克所主张的强的意义,一命题是可证实的,当且仅当它的真是结论性地或实际性地在经验中确立的;根据艾耶尔所发展的该词的弱的意义,一命题是可证实的,当且仅当经验有可能判定它是或然的。
#16403. 从言的(De dicto)
    [拉丁语:关于命题的]“从言”命题和“从物”(de re,拉丁语,关于事物的)命题的区分,由于T.阿奎那的工作而获得流行。从言命题用某些词项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主谓式命题作出断言,从而形成一个二阶陈述。从物命题则用某些词项对主词作出断言。这一区分有广泛的应用,但在关于模态命题(有关必然性和可能性的命题)的分析中特别重要。从言模态与把“必然地”或“或能的”归属于一命题有关,例如“苏格拉底在跑是可能的。”从物模态与把这些模态术语归属于一主词或对象有关,例如“苏格拉底可能在跑”。从言解释和从物解释对于同一命题将导致不同的真值。随着对模态逻辑和本质主义兴趣的复苏,有关这一区分的争论也再次流行起来。
#16404. 演绎(Deduction)
    [源自拉丁文:de(远离,从……出发)和ducere(导至,引出)]从较为一般命题推到较不一般命题,或从必然命题推到偶然命题的推理。它与归纳形成对照,后者是从特殊的或较不一般的命题推到较为一般命题的推理。演泽得出的结论是前提的逻辑后承,所以演绎也是一个明确揭示一般陈述的逻辑蕴涵的过程。一演绎是有效的,如果其前提真而结论假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演绎逻辑揭示了存在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衍推型推理关系,并编制出演绎规则。演绎系统已被看做是科学知识的典范,在它里面从一小组公理或定理能够演绎出所有其他的规则。在司法审判中,演绎意味着确立一个行为的法律根据而不是事实根据。康德在他的先验演绎中,正是借用了演绎的此种意义。
#16405. 演绎逻辑(Deductive logic)
    演绎逻辑分析那些与演绎相关的逻辑概念,并根据命题的逻辑形式来给命题分类。它试图通过分析论证的逻辑形式和演绎论证中的有效衍推关系明确地用公式构造逻辑,从而揭示从前提必然推出结论的论证形式。一个蕴涵假结论的命题不可能是真的。一个论证是有效的,如果它的前提和结论的否定包含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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